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经信罚决字〔2015〕2号

www.2233b.com www.cfyxdc.com 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字体:
  
  当 事 人:陈旭 

    性 别:男
    年 龄:27岁

    经查明,2015年7月10日,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日常无线电监测中,发现调频×××MHz(涉密内容不公开,下同)正在发送非法药品广告,经查对,确定该频率没有登记备案,应为非法设置的“黑电台”。经技术人员多方定位、排查,确定了“黑电台”的位置在常德市金钻广场瞰天下公寓顶楼33-5 #公寓。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随即向我委报告,请求对该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立案查处。我委决定立案,并委托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开展案件调查等有关工作。7月10日中午,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联系了物业公司,进入到该公寓,出示了执法证件后,询问了当事人陈旭,并调取了有关证据,经测试,其使用的设备功率大于×W。当事人承认自2015年6月起,即在使用该电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很后悔。7月13日,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对陈旭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一案进行了集体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7月14日,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向我委提交了关于该案的《报告》,提出案件处罚建议。我委认为陈旭违法事实成立,于8月6日向陈旭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日,陈旭签收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此后,陈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经调查核实,陈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大功率无线电台(功率大于×W),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危害正常的无线电台站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陈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2、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设备照片、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数据等,均证明陈旭非法设置、使用大功率无线电台(功率大于×W)的违法事实。
    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陈旭对常德市无线电管理处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陈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大功率无线电台(功率大于×W),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情形之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陈旭擅自设置、使用大功率无线电台(功率大于××W)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并按照《www.2233b.com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其“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陈旭使用无线电台未直接产生违法所得,且其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决定给予陈旭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
    陈旭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政务中心分理处,账号:561201040001260),并将注有本单位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委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我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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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8日